“任何侥幸都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日期:2025-07-27     作者:kongyu       评论:0    移动:http://www.tttmy.cn/mobile/news/show-htm-itemid-591.html
核心提示:《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用户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热点
0相关评论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推荐图文
资讯热点
点击排行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20200184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