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字面意思理解,实际施工人应当指“实际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法人、自然人”。实际施工人制度设计的初衷旨在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
网友咨询:
农民工(班组)是否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律师解答:
农民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农民工班组,通常是由一名班组长带领若干农民工组成,承接建筑工程中的部分施工任务,如木工、钢筋、砌筑等分项工程。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其雇佣的农民工(班组)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农民工(班组)仅提供单纯的劳务,难以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认定实际施工人主体地位,应按以下标准掌握: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或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之间存在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施工合同关系;该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实际施工人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实际施工人在本工程项目施工中自负盈亏。实际施工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律师补充:
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情形下,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